中国冶金报:钢铁等有偿排污 渐行渐近钢铁等有偿排污 渐行渐近
这样间接提高了无缝管的价格,同时提高城市质量。给聊城无缝管市场创造优质的空气。
近日,南京市环保局通告,2016年1月1日起,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重化工行业按高标准征收。据《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南京企业必须先要买排污权,再交排污费,买不到排污指标的新项目将不能上马。
据悉,2007年,我国开始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按照该意见,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应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底,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
其实,钢铁行业与排污权息息相关。然而在采访过程中,《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到,钢铁企业目前对排污权交易的参与度并不高。一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起来,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用提高,钢铁企业届时将面临更大的环保压力。
建项目买“电话”排污时交“话费”
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管理体系,利用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杠杆,充分发挥参与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鼓励企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手段主动实施污染减排,降低环境资源的占有成本,从而降低区域排放总量,并改善环境质量。
不过,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其实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说排污权是电话的话,那么排污权有偿使用就是话费。”业内人士表示,排污权是对企业排污总量的许可;一般由环保厅/局对老企业核定初始排污权,并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最重要的是,项目上马必须获得排污权,才可以排污;富余的排污权可以交易,一般由物价局定出交易基准价格(即允许的污染物最低交易价格)。而排污权有偿使用是要求有排污权的企业在排污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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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业内人士指出,排污权管理属于末端管理手段,是对应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手段。就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而言,目前,排污权交易推广得更为普遍,而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各试点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排污权交易的价格与排污权有偿使用时发生的费用也有很大差异。按照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显示的数据,每千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分别为29元、30元、18元、19元。据《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今年4月份前,南京市上述污染物的排污费用为0.9元、1.125元、1.26元、1.26元,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15倍~30倍。
提高成本还是污染环境让市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根据南京市环保局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对工业排污单位将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标包括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将分步实施,其中,2016年将按照征收标准的40%执行,2017年按照征收标准的70%执行,2018年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排污权交易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实施,交易类型主要包括购买、出让、回购、租赁等,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定额出让、协议转让等。公开竞价以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为交易底价,定额出让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执行,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的80%。
根据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必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即没有购买到排污指标,项目就不能上马,而对环境有利的“优质项目”则能获准。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不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南京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一定的经营成本,一些靠低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重视环保,这对企业和环境都是利大于弊。
在采访中,当地钢铁企业南钢也表示,南钢将力争通过环保提升来压减排污权权标,也会借此机会提升企业竞争力。
鲜有钢企参与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在钢铁行业中的参与度并不高。《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的钢铁企业都没有参与过排污权交易。
据了解,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得比较好,自2012年开始交易至今,通过该中心累计完成交易1200余宗,金额超过14亿元,排污权交易非常活跃。其网站首页也在显著位置滚动显示着最近15笔交易就发生在1个半月之内。但是,《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太钢能源环保部相关人员时得到的答复是:太钢一贯重视环保工作,在发放排污许可证前,排污权交易中心已经规定好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将其作为太钢的初始排污权,而太钢确实有富余的排污额度。但是,太钢能源环保部相关人士对太钢是否参与过排污权买卖表示“并不知情”。
2012年11月末,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兴业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陕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为平台,以排污权抵押融资为核心,开展排污权抵押融资业务。不过,《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到,地处陕西省的陕西钢铁集团公司和旗下的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由于不是生产实体,本身并没有排污权,而陕钢集团旗下的生产实体———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实体单位有排污权。龙钢集团能源环保部回应《中国冶金报》记者称,近两年来,尽管龙钢集团旗下企业不是满负荷生产,但是并没有出让排污权(份额),亦没有参与过排污权融资。对排污权交易一事,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李武强难掩对钢铁企业环保压力的担忧:“都是人家(环保部门)担心我们会多排放,来查我们。”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士告诉《中国冶金报》记者,排污权交易应该是企业独立自主的市场行为,交易中心直属山西省环保厅,欢迎钢铁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但不会主动干涉、引导钢铁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同时,排污权在新建项目时是必备的,如果钢铁企业需要上马新项目,可以从已经裁撤或富余的排污权中获得。“可能是出于这个考虑,钢铁企业没有参与排污权交易。据我了解,2015年,山西省没有钢铁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但煤炭、焦炭企业有参与。”该人士表示。
出售排污权是行业去产能的真正标志
目前,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还是被更多地用于限制必须排污的新建项目。例如,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拥有更多的排污权意味着企业在新建项目时更自由。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士也表示,排污权交易的范围更多地是在企业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才发生。目前,在钢铁企业实施环保升级、裁撤产线的过程中,还是有优化、新建产线的需求,这时,钢铁企业可以保留自身实施环保升级、裁撤产线时剩下的排污权;而只有钢铁企业确认其一定会转型、转产时,钢铁企业才有可能卖出其排污权。因此,钢企参与排污权交易就是钢铁行业去产能的真正标志。
环保专家指出,钢铁企业目前不参与排污权交易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就环保问题而言,环保部门不干涉企业“增产减污”,并进行置换,因此,钢铁企业因自身的产能优化和置换而保留排污权可以理解;二是钢铁企业存在部分“未批先建”的现象,为这些企业设置初始排污权时,政府通常考虑区域总量控制、法律法规要求、政策要求、区域生产能力等多个方面,因此,部分钢铁企业如果只是勉强可以达到初始排污权要求,自然无法参与排污权交易;三是对环保工作做得好的钢铁企业而言,也不能满足于“横向比较优势”(即与其他钢企比较),目前,大多数钢铁企业还是城市污染物来源的组成部分,能富余大量排污权以供交易的企业也不多。因此,钢铁企业还需要在环保工作上继续加大投入。
从趋势上看,无论是排污权交易还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其付出的代价正有增大趋势。例如,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会涉及政府储备,即政府会储备富余的排污权,并通过逐渐扩大政府储备来压减该区域内污染物总量(这也是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本义)。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想要新建项目会更加困难,而排污权的基准价格也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伴随着排污权越来越难获得,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也会让排污权交易价格在供不应求的作用下逐步提高。
此次南京市排污权公开竞拍之前,南京市也提高了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今年4月份起,南京市上述污染物的排污费从每千克的0.9元、1.125元、1.26元、1.26元分别提高到5元、5元、5元、6元;从2016年1月份起,江苏省烟尘排放收费标准从每千克0.55元提高到1.65元。